1、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以下是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和要点: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公司)、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公司)进行的国有资产交易,包括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增资扩股、合并重组等。
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资产交易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导,对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中的“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进行了定义,对监管对象的“企业主体”进行了精准界定,细化了企业产权转让程序,首次明确了“企业增资”应当“入场交易”的程序。
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32号令”)于2016年7月1日由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此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国资国企改革特别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重要依据。以下为32号令的亮点与突破解读。
5、具体操作中,《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产权转让做了详细规定。转让方需遵循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通过书面决议进行决策,国有股东代表需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参与并报告履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处置办法如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凡购置、自制、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
法律主观: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处置办法为制作处置报告,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处置平台由国管局负责建立,包括资产调剂捐赠、进场交易和电子废弃物统一回收处理平台等。各部门拟调剂、捐赠的资产须通过调剂捐赠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信息。经批准变卖或报废的资产,应通过资产处置平台进行进场交易或统一回收处理。资产处置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有资产的处置办法包括进行无偿的调拨,或者对外进行捐赠,或者将资产进行出售,或者将资产出让他人,或者将资产置换给他人,或者资产进行报废报损,或者将资产进行货币性的资产损失核销等。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国有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过程中,划转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划转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划转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主观: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进行的无偿转移。
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产权时,需由所出资企业共同向国资监管机构申请批准。若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间进行无偿划转,则应根据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分别向各自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申请批准。
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主体 根据《暂行办法》,无偿划转的划入方(划出方)方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工作指引》增加了国有一人公司作为无偿划转主体。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凡购置、自制、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不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以上规定的都应统一计价,均属固定资产。为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碧兆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尘慧行管理体制。
事业单位可以将固定资产、货币资金、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通过下列方式经营使用:1,以独自出资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的方式对外投资;2,以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对外投资;3,对外出租、出借;4,依法对外担保。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4日 [94]财工字第295号)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方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本办法所称“母公司”,是指直接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及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一)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处置资产,由该公司自主决定,并下处置前十五日内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办公室: 负责机关的文书处理、会议组织、机要事务、档案管理,以及财务、采购、国有资产等工作。 人事教育处: 管理人事编制,制定教育培训规划,负责财政系统干部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